丹麥認為熱電聯産可以節約28%的燃料,堿少47%的CO2。因而對熱電聯産的優惠政策最多,最落實。20年間國民生産總值增長了43%,而能源消耗實現零增長。
1981年丹麥制定了集中供熱的法規,城市供熱規劃由中央政府批準。
1MW(1.3t/h)以上的燃煤燃油供熱鍋爐改造成天然氣或垃圾熱電廠;熱網工程費用可以從政府得到30%的補貼。
1990-1995年此期間批準建設的150-200萬KW的新建電廠中,全部為熱電聯産。政府對熱電工程給予利率為2%,償還期為20年的優惠貸款(由當地市政府擔保)。對使用天然氣的熱電廠,政府給予30%的無息貸款,在投産年内給予0.07克朗/千瓦時的補貼。五年期,政府每年撥款五千萬丹麥克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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