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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印發今明年節能減排低碳方案
2015-06-29 09:28:06|點擊次數:

國務院印發今明年節能減排低碳方案

近日,國務院印發《2014-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》指出,加快各項節能減排工程實施,明确落實地方政府和重點地區責任,并探索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。

《2014-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》(下稱《行動方案》)的工作總目标為:

2014-2015年,單位GDP能耗、化學需氧量、二氧化硫、氨氮、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.9%、2%、2%、2%、5%以上,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兩年分别下降4%、3.5%以上。

《行動方案》從大力推進産業結構調整、加快建設節能減排降碳工程、狠抓重點領域節能降碳、強化技術支撐、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、積極推行市場化節能減排機制、加強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、落實目标責任等八方面作出明确規定。

在化解過剩産能方面,《行動方案》要求在提前一年完成鋼鐵、電解鋁、水泥、平闆玻璃等重點行業"十二五"淘汰落後産能任務的基礎上,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後煉鐵産能1500萬噸、煉鋼1500萬噸、水泥(熟料及粉磨能力)1億噸、平闆玻璃2000萬重量箱。

在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方面,實行煤炭消費目标責任管理,嚴控煤炭消費總量,降低煤炭消費比重。京津冀及周邊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及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上耗煤項目,要嚴格實行煤炭消耗等量或減量替代政策,京津冀地區2015年煤炭消費總量力争實現比2012年負增長。加快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,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地級以上城市大力推廣使用型煤、清潔優質煤及清潔能源,限制銷售灰分高于16%、硫分高于1%的散煤。增加天然氣供應,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,新增天然氣優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。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,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量的比重提高到11.4%。

《行動方案》強調,在建設節能減排降碳工程過程中,首先要推進實施重點工程。大力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工程,運用餘熱餘壓利用、能量系統優化、電機系統節能等成熟技術改造工程設備,形成節能能力3200萬噸标準煤。加快實施節能技術裝備産業化示範工程,推廣應用低品位餘熱利用、半導體照明、稀土永磁電機等先進技術裝備,形成節能能力1100萬噸标準煤。實施能效領跑者計劃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,形成節能能力2200萬噸标準煤。推進脫硫脫硝工程建設,完成3億千瓦燃煤機組脫硝改造,2.5億千瓦燃煤機組拆除煙氣旁路,

4萬平方米鋼鐵燒結機安裝脫硫設施,6億噸熟料産能的新型幹法水泥生産線安裝脫硝設施,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減排能力230萬噸、260萬噸以上。新建日處理能力1600萬噸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,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,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化學需氧量、氨氮減排能力200萬噸、30萬噸。加強對氫氟碳化物(HFCs)排放的管理,加快氫氟碳化物銷毀和替代,"十二五"期間累計減排2.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
其次,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鍋爐。開展鍋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調查。實施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,2014年淘汰5萬台小鍋爐,到2015年底淘汰落後鍋爐20萬蒸噸,推廣高效節能環保鍋爐25萬蒸噸,全面推進燃煤鍋爐除塵升級改造,對容量20蒸噸/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面實施脫硫改造,形成2300萬噸标準煤節能能力、40萬噸二氧化硫減排能力和10萬噸氮氧化物減排能力。

第三,加大機動車減排力度。2014年底前,在全國供應國四标準車用柴油,淘汰黃标車和老舊車600萬輛。到2015年底,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内重點城市全面供應國五标準車用汽油和柴油;全國淘汰2005年前注冊營運的黃标車,基本淘汰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内的500萬輛黃标車。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,強化新生産車輛環保監管。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。

第四,要強化水污染防治。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。編制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,重點保護飲用水水源地、水質較好湖泊,重點治理劣五類等污染嚴重水體。繼續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,嚴格水功能區管理。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,加大農村、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,嚴格控制污水灌溉。強化造紙、印染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控制。到2015年,重點行業單位工業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%以上。

同時,《行動方案》明确要求抓好工業、建築、交通運輸、公共機構等重點行業的節能降碳工作。政府還将進一步完善價格政策,強化财稅支持,推進綠色金融,從而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。

《行動方案》還謀求建立和完善市場化機制,以推動節能減排工作。按照方案,國家将建立碳排放權、節能量和排污權交易制度。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,研究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。加快制定節能量交易工作實施方案,依托現有交易平台啟動項目節能量交易。繼續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。

此外,國家将開展節能減排目标責任評價考核,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,接受社會監督。對未完成減排目标的地區,必要時将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,有關負責人在考核結果公布後一年内不得評優樹先和提拔重用,暫停該地區新建高耗能項目的節能評估審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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